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南和县地处河北省南部,太行山东麓冲积平原,北距石家庄市108公里,西离邢台市20公里,辖5乡3镇,218个行政村,总面积418平方公里,耕地面积39.1万亩。截止2001年底,全县总人口达到31.32万人,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1.9亿元,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.7亿元,粮食总产达到23万吨,全部财政收入完成3775万元,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01元。历史沿革该县自公元前202年建置,北齐更名嘉禾,北宋曾称澧州,元代初名和阳,不久复名南和县。隶属巨鹿郡、魏郡、广平郡、名州、邢州、信德府、顺德府。1949年划入邢台专区,并先后归邯郸专区、巨鹿县、任县治,1962年复置,改属邢台专区。1970年改为邢台地区辖,1993年邢台地市合并后归邢台市辖至今。